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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泄密案件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07-02-16 15:2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施行


  《立案标准》关于泄露国家秘密案的立案规定: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一、本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二、本罪的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 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一、本罪的刑法规定(同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二、本罪的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保密局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