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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公开保密服务与保障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7-02-09 15:01
                                苏委密[2005]4号

各市、区委保密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进一步明确了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9月7日,市政府召开了政务公开工作会议,就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意见精神,认真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部署。目前,相关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为充分发挥保密工作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服务与保障作用,推进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全面、规范开展,根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部门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依法做好保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政务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推行政务信息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十分重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务信息公开。
    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基于这一前提,建立一整套严密的工作程序,科学规范,严格管理,稳步推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公开后可能会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政务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如实公开。如确实认为某项拟公开信息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须说明免于公开或暂不公开的理由,由同级保密部门审核确认。
    二、健全制度,严格审查,依法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管理总的原则是“谁发布,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各部门要制定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登记制度,严格审查程序。拟公开信息必须逐条通过保密审查后才能进入公开程序。信息发布单位和发布人员按审查确认后的内容予以公开。未经保密审查批准,一律不得公开。对于是否可以公开界定不清或有争议的信息,应报同级保密部门审定。各部门还要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审查、界定,以维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做好定密工作是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前提。要按照《保密法》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将定密这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各部门在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梳理的同时,还要切实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与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一步做好依法定密工作,准确确定本部门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并用以指导本部门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和拟公开信息、免于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的开展。各部门要通过进一步规范定密工作,进一步提高定密的准确性,使政务信息中该保密的能够切实保住,该公开的能够及时公开。
    三、注重防范,加强管理,为政务信息公开提供安全的网络环境
    实现网上公开是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当前,我市市、县(市)区两级电子政务外网(非涉密网络)已经全面开通,绝大多数部门除涉及国家秘密和重要敏感信息以外所有政务业务和公文处理已通过政务外网这一平台运行,主要部门在互联网上也大都建有网站,这为我市政务信息公开提供了十分理想快捷的公开平台。但目前的网络安全环境和技术防范措施还不能完全适应我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强化。
    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及保密组织,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上网发布信息的跟踪检查,一经发现有涉密信息或重要的内部、敏感信息上网,应当立即删除,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迅速查明信息来源,并向同级保密部门报告。各级保密部门要建立网上保密检查平台,组织专门力量,装备专用设备,进一步强化本地各部门上网信息的保密检查,及时发现泄密隐患,切实堵塞泄密漏洞。 
    四、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努力实现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必须把政务信息的公开管理与保密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规范高效的政务信息公开与保密管理新机制。市保密局即将在市直机关单位试行“国家秘密定密解密责任人”、“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人”、“电子政务与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责任人”等多项保密管理责任人制度,这项工作十分重要,各部门务必要认真加以落实,为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
    各业务部门对政务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工作负主责,实行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各部门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各部门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所有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及拟公开信息内容的保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各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进行复审把关,以最终确保政务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今后,各部门在政务信息产生时,应当在公文拟稿(办文)环节就对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一并履行审查手续。
    保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督促各部门落实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工作责任制,指导依法定密工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开展,对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人进行培训与政策指导;认真做好本级各业务部门政务信息集中公开阶段有关目录、指南及内容的保密审核,发现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暂缓公开;加强对已公开政务信息的全方位保密检查,及时发现泄密情况或泄密隐患,依法查处泄密事件。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以及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保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保委发[2004]7号)的要求,在制定政务信息公开规划、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解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必需的人、财、物等方面,切实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努力实现在推行政务信息公开的同时,确保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对现行的保密法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保密干部素质提出了新的挑战。全市保密系统的广大干部,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以积极的姿态,创新的精神,务实的工作,努力适应新形势,勇挑新担子,谋求新发展,使我市保密工作在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密服务与保障中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附:1、苏州市拟公开政务信息保密审查登记表
        2、苏州市免于公开政务信息保密审查登记表


                                                              中共苏州市委保密委员会
                                                                   2005年9月19日
(保密局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