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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

发布时间:2004-12-01 09:55
  《保密法》第三十一条第2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并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保密局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