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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国家秘密罪

发布时间:2004-12-01 10:02
  一、 罪名定义
  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国家秘密一般掌握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手中。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可以出于故意,也可以出于过失。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从客观行为方面加以确认,如泄密的方法、手段、时间、地点和秘密内容、密级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是否严重;同时也要注意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认定,是故意还是过失泄密,泄露的动机、目的是否恶劣,以及行为人泄密前后的表现等。例如,使用先进的技术或卑劣的手段泄露国家秘密的;在战时或者国家调整某项政策等特殊的时间、地点泄露国家秘密的;秘密内容非常重要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为了谋取个人私利或出于其他个人目的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为了利用国家秘密进行非法活动而泄露国家秘密的等等,一般可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况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依照此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保密局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