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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发布时间:2004-12-01 09:58
  一、罪名定义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外国人、无国籍人不够成本罪。
  (2)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3) 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4) 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但应根据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刑罚幅度。
   
  三、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保密局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