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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戴应军:认真贯彻保密工作方针

发布时间:2010-07-01 13:39
                        □国家保密局副局长  戴应军

转自保密在线
 

     新修订的保密法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这一表述集中阐述了新时期党的保密工作方针,高屋建瓴,内容丰富,特色鲜明,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提供了指南。
    “积极防范”是保密工作实践经验和特点规律的科学总结。保密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是其核心任务。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的方针,是由保密工作的本质特性所决定的。国家秘密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紧密关联性、国家秘密时空要素的相对封闭性、窃密与反窃密斗争的尖锐复杂性,集中表现为保密工作的政治性、机密性和防御性。这些都决定着保密工作必须始终坚持把防范窃密泄密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积极主动,关口前移,把保密工作做在前面,把保密措施落实在前面,构筑起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坚固的综合防范体系,及时发现和消除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从源头上防止各类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突出重点”是抓好工作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保密工作的基本工作方针。做好保密工作,必须正确处理重点与一般的关系,通过抓好重点,确保核心秘密安全,同时兼顾一般,促进保密工作协调发展。突出重点,就是要把落实重点领域和重要方面的保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对绝密级国家秘密、绝密级信息系统、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核心涉密人员,必须采取更严格的保密管理措施。
    “依法管理”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坚持依法管理,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要求建立完备的保密法律制度,将保密工作的各个方面纳入法制轨道,增强保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权威性、有效性;有法必依,要求机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活动等;执法必严,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必究,要求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明确要求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同时,应当充分遵循信息化条件下信息资源利用和管理的客观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需要指出的是,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并不等同于信息公开,它既包括依法解密和依法公开信息,也包括依法降低密级、缩短保密期限、扩大知悉和接触范围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充分体现了对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高度重视。依法公开,一是指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必须公开,不得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或者拒绝公开;二是指公开前必须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公开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三是指公开的程序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保密工作方针是学习领会保密法的总钥匙,更是指导保密工作理论和实践的科学指南,既要做好字句上的解读,更要联系保密工作实际,全面加深理解,坚决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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