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事指南

办理携带国家秘密出境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04-12-01 15:11
    1、禁止邮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禁止非法携运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须由外交信使(含临时信使)或国家保密局核准的单位和个人携运。
   
    2、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难以携运的,确因工作需要,需自行携运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或保密工作机构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3、核发《许可证》的权限:
   (1)机密级国家秘密,须经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2)秘密级国家秘密,须经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或地市级(含)以上地方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4、办理出境手续。携带人把填好的《申请表》连同所携带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一并送市保密局办理出境手续。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即可在规定期限内(七日)办理《许可证》,并将所携带的物品进行专门封装。
    
    5、携带人持市保密局出具的《许可证》,携带封装好的物品到海关(陆、海、空)办理手续,交海关查验放行。
(保密局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