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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避免成为“信息孤岛”又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发布时间:2012-01-30 11:32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周汉华
                            摘自保密在线       《保密工作》杂志记者 李 杰
 
周汉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曾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 

    记者:信息社会的到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许多便利,但也带来个人信息遭泄露的困扰,其中垃圾短信、电话骚扰、垃圾邮件许多人都遇到过,请问您对这种现象怎么看?
    周汉华:确实是。如今人们在不知不觉中进入了信息社会,信息已成为决定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资源。网络聊天、冲浪、购物、微博……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处处离不开信息,这就是所谓的“数字化生存”。但在另一方面,正是由于信息资源能够带来价值,一些不法之徒或者一些见利忘义的利益团体、个人总想通过信息滥用获取利益,垃圾短信、电话骚扰、垃圾邮件就是信息滥用的三大“恶果”。
    不过,这些行为的危害性还算比较轻微,只是打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而严重的则会对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我们知道一些案例,比如有的人身份证信息泄露了,被人冒用申请手机号码,最后欠下巨额债务;还有的因为个人信息的泄露,最后导致发生刑事案件。因为现在的数据挖掘技术已经发展到了惊人的程度,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可以全面描绘个人的作息规律、交易习惯、喜欢访问的网站……实际上个人某种程度上成为一个透明的人,很容易受到侵害。所以,在网络时代尤其要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另一方面,在信息社会,信息作为一种战略资源,其自由流动是基础。如果个人信息得不到保护,滥用将导致混乱;然而,一旦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走入极端,势必将每一个人都隔离成“信息孤岛”,全社会将会成为一盘散沙。因此,如何协调好有效保护个人信息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实现两者的平衡,就成为各国信息化发展道路上的核心问题。
    记者:推行网络实名制必然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您如何看待网络实名制?
    周汉华:推行网络实名制应该慎重,需要全面的分析。为保护被实名者的权利,推行网络实名制首先需要法律的充分授权,同时,也需要巨大的经济成本和技术支持。目前,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没有制定的情况下推行网络实名制,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非常大。像手机实名,如果路边的电话亭都可以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那么它能否提供充分的保护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它并不像电信运营商的营业厅,有一个封闭的内在的管理系统。但即使是电信运营商也出现过内部的信息外泄。最近,北京宣判了一起最大的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案,23个人被判刑,其泄密源头就是三大电信运营商。同样,如果让众多的网络信息服务商都来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无疑是加大了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所以,推行网络实名制一定要慎之又慎,如果要推行,可能要先通过引导的方式、自律的方式、市场推动的方式,这样效果会更好。
    在国外,许多国家是通过像Facebook这种社交网络的发展,在潜移默化中推进一种实名制文化的生成,但是更多的主流观点认为网络实名制是靠市场机制、社会自发机制来推动的。真正通过法律推行网络实名制最典型的国家是韩国,在韩国上网、在网络上发言,必须通过实名的方式,但是这样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个人信息被滥用。所以,韩国现在准备逐步废除网络实名制。
    记者: 目前网络论坛、博客、社区以及微博参与者众多,非常火爆。网友的哪些行为可能会侵犯别人的隐私?
    周汉华:网络这种平台,尤其是微博等各种新的技术和新的交往方式,给大家提供了一种前所未有的交往机会和生活空间,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社交网络化可以说是网络发展的最新趋势。在这种交往中,如果出现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就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但网络隐私侵权更为复杂,如果披露的是别人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就有可能造成民事上的个人隐私侵权。另外,还有个人信息侵权,比如交通管理部门拍下违章照片就不应该泄露到网络上,因为这个照片只能用于执法目的,而且只能是执法部门特定人员知道,如果放在网上,就会造成公法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侵权。
    所以网络中的隐私侵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必须从法律原则、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事实情节等方面进行法律认定。同时还要进行利益衡量,不能过分强调隐私侵权,让大家去网络上都不敢说话了,那网络的功能就丧失了;反之如果在网络上什么都可以说,那网络就会变成很可怕的地方,这里边一定有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
    记者:关于“人肉搜索”,社会上争议很大,您怎样看?
    周汉华:网络是一个分散化、扁平化、多中心的结构,所以网络的基本特征是大家都可以参与,每个人都在为网络作贡献,每个人也从网络上获得大量的信息和服务,这是网络发展的常态。比如要去什么地方旅游,一到百度上搜索,结果发现很多网友贡献的经验之谈。“人肉搜索”是整个网民群体为网络提供信息的一种表现,体现了网络的参与性,也是网络的力量所在。在有些情况下,比如它用于帮助某一个人,搜寻某些信息,发现罪犯,监督政府官员等,能起到很好的作用。但是网民在提供信息、参与网络互动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尊重对方的权利。所以,对“人肉搜索”不能一般地来谈论好还是不好,它一方面体现了网络特性,成为社会进步的动力;另一方面也有可能逾越法律的界限,侵犯个人隐私。
    记者:互联网服务商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应承担什么责任?一般网民转载应承担什么责任?
    周汉华:互联网服务商(或者叫平台)是互联网发展最重要的驱动器。我们看到国际上所有互联网行业当中独领风骚的全是这些平台,谷歌、亚马逊、搜狐、新浪、腾讯、网易等全是平台。根据《侵权责任法》、《网络传播权条例》,如果用户在平台发布信息侵犯了第三方的权利,平台是有责任删除的,删除后可以免除责任,这就是国际上通行的“避风港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有一个例外,即可以免除民事责任,但不能免除行政责任,就是说政府可以要求平台来履行某些行政法义务,平台必须遵守。但是这个行政法义务用什么法律形式来施加,怎么来救济等,需要进一步研究。至于转载者应承担什么责任,这需要进行法律上的甄别和判断。一般的转载,因为普通网友没有特定的法律义务,我认为追责链条不要那么长,否则网络上就会形成“寒蝉效应”。
    记者:请您对网络环境下如何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提几点建议。
    周汉华:从法律保护上看,个人信息保护应当是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个层面构成的有机结合的体系。因为,信息时代对个人信息权的侵犯一旦发生,结果就不可逆转,通过民事责任保护个人信息力度欠缺,必须要由国家的公权力来介入, 这时就进入第二个层面—— 行政法的保护, 即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由政府监管来解决,政府可以通过吊销执照、行政罚款、行政检查等方式保护个人信息。当行政法的力度也不够时,就上升到第三个层面——动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2009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将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入刑,最近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也规定了对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这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有重大意义,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管理分散等问题。建议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成立专门执法机构,统一执法权限,加强执法力度。
    就每个公民来说,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未制定的情况下,重要的是要学会自我保护,因为自己才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守护者。每个公民只有在技术上对电脑知识、商业模式多了解一点,对个人信息可能被泄露的后果和风险多了解一点,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信息被滥用、个人隐私被侵犯的发生。 
 
(hhl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