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1-09-13 14:57
摘自保密在线 作者:孙 琦
保密事项范围,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是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分别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对各行业、各领域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及其密级作出的具体规定。保密事项范围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具体化,是确定国家秘密的法定依据。截至目前,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的保密事项范围90余个,内容涵盖国防、外交、科技、金融等行业、领域的工作。保密法修订实施以来,根据国家保密局的工作部署,中央有关机关正在开展新一轮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工作。本文简要介绍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工作中的几个问题,供从事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工作的人员参考。
一、做好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一,做好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工作,是规范定密工作的前提。保密法原则规定了国家秘密产生的主要领域和密级划分。但是,仅依据这些原则规定是无法定密的,还需要更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定密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了这些领域或行业内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的直接法律依据。一个事项被写入保密事项范围目录,就具备了确定为国家秘密的资格,经过法定程序,即成为国家秘密,受保密法律保护。保密事项范围的科学性、准确性,直接决定了定密的科学性、准确性。通常来讲,一个行业、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定得越具体、操作性越强,定密相关制度就越容易推行,定密工作就越规范。
第二,做好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工作,是开展保密工作的基础。保密事项范围不但为定密工作提供了依据,也是机关、单位开展其他保密工作的基础。如,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定工作、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确认工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密级鉴定以及涉密工程确认工作中,都需要从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中寻找依据。可以说,保密事项范围是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的源头,把握住这个源头,保密工作才能有根基,有边界,有条理。
第三,做好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工作,是中央国家机关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密工作的重要途径。依据保密法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对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负有管理或者指导职责。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是履行这一职责的重要方式。国家秘密信息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属于国家事权的范畴。中央国家机关作为某一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制定保密事项范围,体现了中央政权对国家秘密范围的总体调控。地方各级机关、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具有制定保密事项范围的权力。中央有关机关通过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规定本系统地方各级工作部门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等,指导本系统定密工作,从而实现对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二、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步骤
实际工作中,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是组织起草。中央有关机关依据业务工作实际情况,对本行业、本领域符合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基本范围和密级规定的事项进行调研,充分听取有关业务部门,特别是从事涉密业务部门的意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组织实际工作者及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评估论证,组织起草本行业、本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起草完成后,将保密事项范围草案及起草说明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二是征求意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中央机关送来的保密事项范围,应当组织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制定、修订保密范围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对于一些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事项,应当听取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三是联合印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央有关机关认为保密事项范围成熟的,联合印发。保密事项范围印发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联合转发,下发到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保密事项范围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根据需要控制发放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下发后,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定期对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核,对于情况形势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建议,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央有关机关商议一致后,启动修订程序。保密事项范围的修订,包括取消不需要再保密的事项,增加新出现的国家秘密事项,变更有关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修订可以采取个别条款、目录调整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全面修订的方式。修订的程序应当参照保密事项制定程序办理。
三、起草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把握的原则
中央有关机关在起草本行业、本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要做到定位准确,涵盖本行业、本领域。目前我国的保密事项范围是按照行业、领域划分的,中央有关机关代表某一行业、领域起草保密事项范围,内容要涵盖本行业、本领域的国家秘密事项范围。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下发后,不仅适用于起草的中央国家机关,而且适用于产生这一行业、领域国家秘密事项的所有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实际工作中,如果仅从本机关、本部门工作出发,对本系统内地方工作机构的情况缺乏必要考虑,可能造成保密事项范围涵盖不全,影响地方有关部门的定密工作。因此,不论起草部门对下是垂直领导关系还是业务指导关系,起草过程要充分了解本系统内地方工作中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况,充分听取基层工作人员的意见。
二是形式规范,定密要素齐备。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和国家秘密目录组成。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对该领域产生的国家秘密进行了归纳分类,概括了某一类国家秘密事项属于何种密级,是国家秘密目录的执行、解释以及修订补充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国家秘密事项目录精确、详细地规定了该领域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控制范围,是定密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将国家秘密事项“对号入座”,开展定密工作最直接的依据。国家秘密事项范围和目录都有统一的形式要求,如目录中必须包括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这些定密要素,缺一不可。对于“保密期限”一般规定具体年限,对于在某一时间一定公开的,才在目录中规定“公开前”,比如一些涉密经济统计数据等。对于“知悉范围”,一般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为产生、处理该项国家秘密事项的业务部门以及根据工作需要报送的有关部门。
三是要内容具体,易于操作。由于保密事项范围是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因此必须具有针对性,具体地描述出某类国家秘密事项的本质、特征,以便准确定密。特别是在目录的制定中,要尽量使用限制词语,严格界定某一类事项的层级、范围、性质等。如“广播电视重要播出机构的警卫情况”这种描述方式就较为笼统,进一步限定为“中央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检测台、卫星地球站等各广播电视重要播出机构的具体警卫部署、兵力配置方案及实施情况”,对这一事项的描述就较为明确具体,易于操作。需要注意的是,在目录中不能以文件、资料载体形式作为国家秘密事项,如“工作月报、季报”“向领导同志报送的工作信息”等,这种表述方式只描述了信息的载体形式,没有说明信息的实质特征,不能作为国家秘密目录的内容。
此外,起草本系统的保密事项范围,还要注意处理好与其他行业、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的关系。对本机关可能产生的其他工作方面的国家秘密事项,如组织、人事、信访、纪检监察等方面的国家秘密,应当由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在相关保密事项中规定,不必在本系统保密事项范围中重复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是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分别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对各行业、各领域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及其密级作出的具体规定。保密事项范围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具体化,是确定国家秘密的法定依据。截至目前,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的保密事项范围90余个,内容涵盖国防、外交、科技、金融等行业、领域的工作。保密法修订实施以来,根据国家保密局的工作部署,中央有关机关正在开展新一轮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工作。本文简要介绍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工作中的几个问题,供从事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工作的人员参考。
一、做好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一,做好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工作,是规范定密工作的前提。保密法原则规定了国家秘密产生的主要领域和密级划分。但是,仅依据这些原则规定是无法定密的,还需要更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定密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了这些领域或行业内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的直接法律依据。一个事项被写入保密事项范围目录,就具备了确定为国家秘密的资格,经过法定程序,即成为国家秘密,受保密法律保护。保密事项范围的科学性、准确性,直接决定了定密的科学性、准确性。通常来讲,一个行业、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定得越具体、操作性越强,定密相关制度就越容易推行,定密工作就越规范。
第二,做好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工作,是开展保密工作的基础。保密事项范围不但为定密工作提供了依据,也是机关、单位开展其他保密工作的基础。如,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定工作、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确认工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密级鉴定以及涉密工程确认工作中,都需要从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中寻找依据。可以说,保密事项范围是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的源头,把握住这个源头,保密工作才能有根基,有边界,有条理。
第三,做好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工作,是中央国家机关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密工作的重要途径。依据保密法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对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负有管理或者指导职责。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是履行这一职责的重要方式。国家秘密信息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属于国家事权的范畴。中央国家机关作为某一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制定保密事项范围,体现了中央政权对国家秘密范围的总体调控。地方各级机关、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具有制定保密事项范围的权力。中央有关机关通过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规定本系统地方各级工作部门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等,指导本系统定密工作,从而实现对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二、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步骤
实际工作中,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是组织起草。中央有关机关依据业务工作实际情况,对本行业、本领域符合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基本范围和密级规定的事项进行调研,充分听取有关业务部门,特别是从事涉密业务部门的意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组织实际工作者及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评估论证,组织起草本行业、本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起草完成后,将保密事项范围草案及起草说明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二是征求意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中央机关送来的保密事项范围,应当组织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制定、修订保密范围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对于一些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事项,应当听取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三是联合印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央有关机关认为保密事项范围成熟的,联合印发。保密事项范围印发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联合转发,下发到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保密事项范围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根据需要控制发放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下发后,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定期对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核,对于情况形势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建议,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央有关机关商议一致后,启动修订程序。保密事项范围的修订,包括取消不需要再保密的事项,增加新出现的国家秘密事项,变更有关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修订可以采取个别条款、目录调整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全面修订的方式。修订的程序应当参照保密事项制定程序办理。
三、起草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把握的原则
中央有关机关在起草本行业、本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要做到定位准确,涵盖本行业、本领域。目前我国的保密事项范围是按照行业、领域划分的,中央有关机关代表某一行业、领域起草保密事项范围,内容要涵盖本行业、本领域的国家秘密事项范围。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下发后,不仅适用于起草的中央国家机关,而且适用于产生这一行业、领域国家秘密事项的所有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实际工作中,如果仅从本机关、本部门工作出发,对本系统内地方工作机构的情况缺乏必要考虑,可能造成保密事项范围涵盖不全,影响地方有关部门的定密工作。因此,不论起草部门对下是垂直领导关系还是业务指导关系,起草过程要充分了解本系统内地方工作中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况,充分听取基层工作人员的意见。
二是形式规范,定密要素齐备。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和国家秘密目录组成。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对该领域产生的国家秘密进行了归纳分类,概括了某一类国家秘密事项属于何种密级,是国家秘密目录的执行、解释以及修订补充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国家秘密事项目录精确、详细地规定了该领域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控制范围,是定密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将国家秘密事项“对号入座”,开展定密工作最直接的依据。国家秘密事项范围和目录都有统一的形式要求,如目录中必须包括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这些定密要素,缺一不可。对于“保密期限”一般规定具体年限,对于在某一时间一定公开的,才在目录中规定“公开前”,比如一些涉密经济统计数据等。对于“知悉范围”,一般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为产生、处理该项国家秘密事项的业务部门以及根据工作需要报送的有关部门。
三是要内容具体,易于操作。由于保密事项范围是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因此必须具有针对性,具体地描述出某类国家秘密事项的本质、特征,以便准确定密。特别是在目录的制定中,要尽量使用限制词语,严格界定某一类事项的层级、范围、性质等。如“广播电视重要播出机构的警卫情况”这种描述方式就较为笼统,进一步限定为“中央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检测台、卫星地球站等各广播电视重要播出机构的具体警卫部署、兵力配置方案及实施情况”,对这一事项的描述就较为明确具体,易于操作。需要注意的是,在目录中不能以文件、资料载体形式作为国家秘密事项,如“工作月报、季报”“向领导同志报送的工作信息”等,这种表述方式只描述了信息的载体形式,没有说明信息的实质特征,不能作为国家秘密目录的内容。
此外,起草本系统的保密事项范围,还要注意处理好与其他行业、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的关系。对本机关可能产生的其他工作方面的国家秘密事项,如组织、人事、信访、纪检监察等方面的国家秘密,应当由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在相关保密事项中规定,不必在本系统保密事项范围中重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