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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化原则:实现保密工作科学管理的重要前提

发布时间:2011-08-12 15:30
摘自保密在线
    最小化原则、全程化原则、精准化原则、自主化原则、法制化原则,深刻揭示了保密工作的科学规律,既全面总结了党的保密工作优良传统和丰富经验,又抓住了当前保密工作的根本问题和关键环节,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从本期开始,本刊将结合保密工作实际,对“五项原则”分别进行解读。
    坚持最小化原则,是实现保密工作科学管理的重要前提。所谓最小化原则,是指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确定、管理国家秘密,确保国家秘密数量最少、知悉范围最小、涉密环节最简。具体而言,就是在定密方面,严格按照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确保定密精准、知悉范围最小、保密期限最短;在载体管理方面,按照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涉密载体数量,实行统一集中管控;在载体流转方面,环节尽量简化,防止中间环节过多,造成接触、知悉范围不必要扩大。坚持最小化原则,对于解决当前定密随意、国家秘密事项过多、保密管理粗放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最小化原则,有利于贯彻落实“突出重点”的保密工作方针。保密法第2条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这里的突出重点,就是要区分保密管理的重点与一般,确保核心秘密的绝对安全。国家秘密信息涉及领域广、数量大,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不同,必须区分重点与一般,根据保密管理对象涉密程度不同,合理分配保密资源,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把核心秘密作为重点加以突出保护。如,就秘密信息的等级而言,对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对绝密级国家秘密采取最为严格的保密管理措施;就秘密信息的分布而言,将机关、单位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和内部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提出专门的管理要求,实行保密装备强制配备;就保密管理的对象而言,根据涉密岗位的不同,将涉密人员分为一般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核心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坚持最小化原则,有利于降低保密管理成本。对国家秘密的管理,都凝聚了大量管理成本。国家秘密从产生到解除,秘密载体从制作到销毁,在人防、技防和物防等方面都需要采取特殊防范措施。如,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销毁需要专门的设施设备;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存要放到专门的保险柜里,由专人管理;国家秘密载体的流转需要专门人员寄递等。这些特殊措施会大大增加保密管理成本,使有限的保密费被摊薄,反而造成核心重要的国家秘密得不到有效保护。通过坚持最小化原则,可以有效降低国家秘密事项和载体的数量,客观上降低保密管理成本,节约保密资源,加强重点防护,使有限的保密资源运用到需要保密的事项上。
    坚持最小化原则,有利于降低泄密风险。把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容易造成国家秘密满天飞,客观上会使国家秘密丧失应有的权威性、严肃性,进而造成保密管理上的不负责任。目前,一些部门和单位对秘密事项的管理并没有遵循最小化原则,反而有扩大化趋势,给保密工作埋下很大隐患。通过坚持最小化原则,可以使人们认识到保国家秘密,就是保国家安全、保国家发展,强化保密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树立对国家秘密的敬畏之感,真正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国家秘密安全。
    坚持最小化原则,也要防止片面追求最小的不良倾向,避免使应当作为国家秘密保护的事项得不到保护,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坚持最小化原则,要严格依法定密,按秘密事项涉及的内容是否符合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是否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定密;要严格依法管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国家秘密载体数量、涉密信息系统授权访问控制等,力求核心秘密最少、涉密环节最简、知密范围最小,使国家秘密得到最严格、最有效的控制和保护。
 
 
(hhl编辑)